百人一伙成群贩卖,一遇巡捕人役,自恃枭众捕寡,执械敌巡盐人役,轻则带伤。重则致命。广东沿海一带盐枭各带大船,携带器械,满载私盐,往来兴贩等等,不胜枚举。”
“古兄的意思是叫本千户利用职务之便,贩卖私盐?”宋友亮冷冷道
古雨山赶紧摇头,”非也,非也~古某有今天咸鱼翻身的机会,都靠大人那桶活水,古某怎么会唆使怂恿大人去干违法乱纪的事情呢?”古雨山低声道:”只是大人手握兵权,对当地的私盐贩子这种奸民就应该给予严厉的打击~~”
“哦~~”宋友亮长长一声,笑道:”古兄的意思叫本千户去剿了私盐盐寨,然后那些缴获的盐嘛~~”
“嘿嘿~”古雨山点了点头,笑而不语
“古兄知道哪里有这样的盐寨吗?”宋友亮也觉得有必要为自己多开几条财路
“知道是知道,但是这寨子不在千户管辖范围之内~~”古雨山的手指在他自己拿出的地图上划过,”它在乳山巡检司管辖之下~”
明朝的盐法是这样的:沿海产盐人家称为”灶户”,灶户生产出来的盐分为两部分,一部分是必须完成的盐课任务,称之为正额盐,每引四百斤,官府给米一石作为工本钱。其余超额完成的部分称之为余盐,也必须上缴,但是官府的收购价格价格比正额盐高一倍左右,这时朝廷是全部盐货的拥有者和经营者,后来朝廷改拨发工本米为工本钞,并随着钞值的不断下降,灶户的实际收益也不断下降,靠低价向政府上缴正额盐已经难以维持正常生计了,他们只能通过加大余盐产量的方式以维持收益。同时朝廷因自身经济状况的不断恶化,已无力包收灶户日益增加的余盐,于是财雄势大的商人们便开始直接向灶户们购买余盐获利,到弘治初年,盐商们的这种私自行为被明廷承认,作为解决守支问题的一个措施,史称”买补余盐”。这样一来,原本被盐法禁止的灶户私自卖盐的行为,就成为一种合法的行为。灶户余盐有了合法的出售渠道,又反过来刺激着余盐的生产,余盐的产量遂越来越多。据有关资料记载,在长芦盐运司,有的灶户可以一次组织十万引余盐,其经济实力之强,灶户余盐之多,由此可见一斑。
财雄势大的商人可以去灶户那里直接买盐,有些没本钱的却又想发财的人,便铤而走险,武装起来制造、贩卖私盐。原来在乳山巡检司管辖下有三十户灶户,每年可产盐二十四万斤,以官盐每斤售银0.01两,价涨之时或至0.06两计算,赵连理每年可以从中得到少则二千四百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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